本報訊 11月21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沈河、皇姑、遼中、新民、經濟開發區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惡案件,26名涉惡犯罪分子被依法懲處。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刑罰,累計判處罰金75萬元。
2014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間,被告人馮某某糾集吳某、耿某某等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長期在位于沈陽市和平區的某迪吧等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故意毀財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3名被害人輕傷,敲詐勒索財物10萬余元。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5萬元,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孫某某等7名被告人假借汽車租賃公司之名,仿冒出租汽車非法營運,不僅嚴重干擾出租汽車市場的正常營運秩序,而且經常圍毆該行業舉報人員。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罰。
2016年年初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呂某開辦某小額貸款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后向張某某等人發放高利貸,同時其雇傭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等人多次以打砸、威脅恐嚇的方式催收債款。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其余被告人被判處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2015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承包經營沈陽市遼中區某菜市場期間,對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收菜車車主采用言語威脅、糾纏滋擾、跟車堵車等“軟暴力”手段,從而使車主按照4名被告人制定的標準交納管理費等費用。4名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共獲取違法所得20余萬元。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陽市沈河區某門市等地點,翟某某糾集閆某、張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沈陽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巧立名目強行向74名車主收取共計88萬余元的各種高額費用。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6年4月,侯某、吳某某(均已判刑)、單某某(已故)、被告人溫某某等人在新民市某鎮某村等地,多次對被害人郭某實施毆打。2017年4月,侯某伙同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來到新民市某鎮某村土地競拍現場,以聚眾、滋擾、言語威脅等方式阻止村民投標,致使其集團成員王某某以底價競得土地,隨后以加價競拍的方式再次進行發包,參加人員均獲得數額不等的“獎金”。新民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