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確保司法公正前提下,快立、快審了一起民營企業間借款合同糾紛案,縮短審理天數,為民營企業節約了訴訟成本和維權成本。
2009年4月,原告遼寧A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始給被告沈陽B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在建設施工工地供應混凝土,雙方于2010年6月就尾款給付事宜達成了以房抵債協議,被告以4套房屋抵頂尾款147萬余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將其中兩套房屋抵頂給了案外人……2016年12月,雙方重新簽訂了房屋調換的變更協議,但至今仍不能辦理產權手續、不動產權證,經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房屋頂賬),并要求被告給付欠款147萬余元及所產生的利息7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抵頂給原告的4套房屋,其中兩套已備案至他人名下,另外兩套至今仍在建設中,建成期限處于不確定狀態,對于該4套房屋,原告均無法取得現實的所有權,其訂立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故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應予解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款項,數額為147萬余元。
審理該案的民一庭庭長王衛東告訴記者:“本案案情相對復雜,我們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節約民營企業的訴訟成本和維權成本,為服務保障好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