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9月16日,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來到遼陽市公交公司停車場,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執行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此前,雙方當事人已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現場商議了執行方案,并且雙方當事人也同意按照此方案來執行。
說起雙方當事人的恩怨,還得從2015年遼陽市推行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項目說起。遼寧鑫海電子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海電子)與遼陽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遼陽市智能交通系統智能公交協議》,由鑫海電子投資購買設備安裝到公交汽車上,遼陽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作為對價予以補償。
2015年4月,鑫海電子與杭州海康威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簽訂了94.8萬余元的攝像機等視屏監控設備供銷合同,11月份雙方又簽訂19.8萬余元的供銷設備合同,用于遼陽市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項目的公交車實時定位監控系統。隨后,海康威視向鑫海電子發貨,鑫海電子支付了52萬余元貨款,并將收到的設備安裝到遼陽市公共汽車上。
然而,設備安裝后不到3個月就頻繁出現無法啟動、無限重啟、黑屏、無聲等問題,按照合同約定,設備出現問題將由海康威視負責維修。鑫海電子將情況反饋給海康威視后,海康威視多次派人前來維修,但始終沒有解決設備所出現的問題。
2016年10月,海康威視將鑫海電子起訴到白塔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貨款及承擔違約金1.8萬余元。隨即,鑫海電子以海康威視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承擔經濟損失71萬余元。
2018年7月15日,白塔區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鑫海電子應將所有設備返還給海康威視,海康威視返還給鑫海電子已支付貨款52萬余元。對于鑫海電子的損失問題,法院認為不宜與此案一同審理,可以另案訴訟。
海康威視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11月,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海康威視的訴訟,維持原判。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凍結了海康威視銀行賬戶存款,并且已將涉案金額全部扣劃到位,同時要求鑫海電子返還設備,但鑫海電子負責人表示,當初設備是由海康威視負責安裝的,所以拆卸也應該由他們負責。原本應該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的事情,由于雙方關系僵化,都不愿意相互溝通,一時間案件執行停滯不前,執行干警多次找到雙方當事人,希望他們可以坐下來當面溝通。
直到前不久,執行干警的努力有了結果,海康威視從浙江杭州派人來到遼陽,與鑫海電子委托人面對面進行了商議,制定了執行方案,決定由鑫海電子負責拆除設備,海康威視負責驗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