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9月11日,在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的促成下,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再次達成和解協議。
2014年4月末,原告梁某為被告徐某經營的某電力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進行電力工程施工,工程完畢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3.7萬元多年未還。梁某訴至連山區法院。
今年1月,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償還協議,但被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責任,梁某申請執行。
今年4月,經連山區法院執行局調解,被執行人給付了申請執行人3萬元,但其余10多萬款項多次推托不還。9月11日,執行法官再次找到被執行人,講清利害關系。雙方再次達成和解,為防止被執行人消極履行,本次采取了擔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