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被告人金某某、鄭某某、郭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糾集被告人鄭某某、郭某為謀取不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美的城”小區物業公司、業主以及周邊業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多次采取尾隨、滋擾、任意毀壞他人財物等手段,侵害被害人權益,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團伙先后實施多起敲詐勒索及尋釁滋事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糾集被告人鄭某某、郭某為謀取不法利益,以暴力、威脅、尾隨、滋擾、毀壞財物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及人身財產權益,于洪區法院對該惡勢力團伙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搶劫罪被判處刑罰,此次再犯新罪,酌情從重處罰,依法數罪并罰;在尋釁滋事罪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鄭某某、郭某作為金某某的司機和下屬按其指令行事,參與犯罪的次數少且沒有從中獲利,系從犯,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