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檢察院向于洪區人民法院移送起訴了一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該案系于洪區檢察院在辦理公訴案件中發現的線索,經審查認定,被告人孫某某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于洪區某村出租屋圍墻內埋設地罐,購進工業廢料,雇傭工人在場地內使用勾兌罐、地罐等設備生產燃料油并銷售牟利。
經鑒定,孫某某生產出的燃料油系含有有毒物質的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孫某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使生態環境免遭受進一步的破壞,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在偵查階段委托專業處置公司按照環保要求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并代孫某某墊付處置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于洪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于洪區法院判處孫某某支付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費。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