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獲悉,申請人趙某某與被執行人顧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依據該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顧某應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240萬元及利息,因被執行人未按調解協議約定的時間節點履行借款償還義務,申請人趙某某于近日向皇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顧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對查詢到的可供執行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記者了解到,3月末,被執行人填報的《財產申報表》中,在第一項“收入、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中,被執行人填報“無”,實際情況是被執行人仍持有兩只股票;在第二項“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中,被執行人填報“位于沈陽市某區四套房產”均被抵押和司法查封,而被執行人目前仍在使用且具有經濟價值的停車位卻未如實申報;在第三項“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中,被執行人填報為“沈陽某公司到期債權1200余萬元”,事實上被執行人仍擁有其他巨額到期債權。自4月末起,辦案人即要求被執行人向法院遞交對外債權明細,但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拒不提交。隨后,皇姑區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進行搜查,發現被執行人巨額債權線索及部分原始憑證,并對相關證據進行扣押。
被執行人顧某無奈之下主動來到法院,但對法院要求提供的“債權明細”仍拒不提供。鑒于被執行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情況,皇姑區法院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萬元。
皇姑區法院執行局政委王曉玲稱,財產申報制度是法院執行工作中一項重要制度,而現實中,有些被執行人基于不同目的不如實申報,甚至拒絕申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對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