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6月3日,朝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了11件排除妨害案件,當事人雙方均表示滿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據悉,2007年4月25日,原告朝陽縣羊山鎮大四家子村民委員會與被告陸某某、王某某等11戶村民分別簽訂《蛋雞養殖小區建設協議書》,合同到期后,雙方就是否由被告繼續承包未達成協議。2017年10月1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雞舍和其他設施,騰出土地恢復原狀。2018年12月6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陸某某、王某某等11人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拆除雞舍和其他設施,將土地返還羊山鎮大四家子村民委員會。
該院執行局干警告訴記者,因11名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羊山鎮大四家子村民委員會于今年3月15日向朝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雞舍和其他設施。案件受理后,承辦人鄭蘭國、趙鳳先、韓旭馬上到實地考察情況,研究案件的執行方案。
3位承辦人經過走訪研究,向院領導匯報后,一致認為強制拆除不僅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還不利于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生活需要,對申請執行人的收益也會造成較大影響。因此,3位承辦人決定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這11件案件。
經協調,羊山鎮同意免費給11位被執行人的雞舍做無害化處理,被執行人則需與申請人簽訂長期的承包合同,同時繳納30年的承包費。被執行人開始表示承包費的價格過高,不同意此和解意見。經過3位承辦人的耐心勸說,最終雙方均作出了讓步,達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見,由11位被執行人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30年的承包費,合計1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