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月7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王某亮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搶劫、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介紹賣淫罪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王某亮等12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
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被告人王某亮與被告人張某、穆某鑫等社會閑散人員,依靠王某亮的個人“權威”,糾集在一起,在錦州市區、凌海市區、國道102線及濱海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上,交叉結伙作案,對大貨車司機實施敲詐勒索、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多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亮為組織、領導者,張某、穆某鑫等人為骨干成員或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對當地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和群眾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凌河區法院依法以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罪判處主犯王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介紹賣淫罪判處張某、穆某鑫等組織成員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五千至一萬元不等。宣判后,王某亮等12人向錦州中院提起上訴。
錦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亮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上訴人王某亮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嫖宿未成年人不給錢就報警相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亮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等人為賣淫人員與嫖客牽線搭橋,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對各上訴人和各原審被告人均應依法懲處。案件的事實、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錦州中院審理期間未發生變化,依法均予以確認。各上訴人、各原審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錦州中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民事賠償合理,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