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經驗·
在“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中,錦州市兩級法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逐步認識到這項工作不僅需要各級黨政機關的支持、人大的監督、社會各界的配合,更需要法院內部尋找突破口。搞好立審執協調配合,不僅對審判職能有所促進,而且更利于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
李興江
一線訪談
訪談人: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 李興江
記者: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李興江:為進一步做好解決“執行難”工作,錦州中院出臺了《關于建立立審執工作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由立案庭、審判庭、執行局共同組成“立審執工作協調會議”,由執行局負責立審執工作協調會議的召集和日常工作。立案時,對當事人進行系列風險提示,對于新類型案件或者對是否受理執行申請有疑問的,應當與執行局共同研究后受理立案;審判庭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在立案登記基礎上采集、更正、補正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未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的,審判庭應當調取相關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立案審判過程中,就申請財產保全作必要的說明,提高財產保全率。
記者:立審執協調機制在破解“執行難”工作中取得哪些顯著的成效?
李興江:強化立審執協調配合,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立案部門對于新型案件或者是否受理執行申請有疑問的,及時與執行局溝通協調,杜絕不該立案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強化審判工作與執行工作合理銜接,審判部門在審判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裁判的可執行性,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做好財產調查和保全,2018年錦州市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為25.82%,有效控制了部分案件進入到執行程序。同時加大了案件保全力度,在立案、審判環節中出現的保全案件,及時作出保全裁定,一并交由執行部門實施。2018年錦州中院共收66件需要保全的案件,全部及時保全完畢,保全率100%,為案件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記者:這一亮點經驗具有哪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特點?
李興江:立案、審判與執行部門的負責人和具體案件承辦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個案協調會議,可以解決個案協調問題。遇到重大問題時組織立、審、執協調專題會議,由執行部門牽頭組織,院領導主持協調,必要時上審委會研究決定,使立審執協調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
建立法院內部立案、審判、執行各部門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在業務上取長補短,使立案、審判部門人員具有執行工作的經驗,執行部門人員具有立案、審判的常識,以達到審判業務與執行業務相互促進的效果。法院內部執行機構與立案機構、審判機構定期召開業務研討會。立案、審判與執行人員之間既要講分工,更要強調交流合作,通過研討合作,把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銜接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