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申請執行人陶某再次來到凌海市建業鎮某村海邊,他天天期盼著冰凍的養殖池早點開化,更盼著4月20日這一天快點到來,到那天他就可以收回本屬于自己的海域使用權了。
從“租”到“占”,再到涉嫌拒執犯罪被抓,最終在凌海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和刑事審判庭法官的共同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郭某上演了一出作繭自縛的“鬧劇”。
凌海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羅罡告訴記者:“該案到現在為止執行效果很好。但案件還沒有最終執結,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如果到期郭某仍不履行協議,法院不僅要判他的刑,還要強制執行騰遷。”
庭審現場
租變成占?他還理直氣壯
“我們家是2015年把海域使用權租給郭某的,說好的租三年,結果郭某就給了一年的錢。”陶某對記者說。
2014年11月11日,陶某林、陶某與郭某簽訂了一份海域使用權租賃協議,陶某林、陶某將1163.82畝海域使用權租賃給郭某,包括房屋、電力及養殖設備,用于海參養殖。租期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約定每年租金人民幣100萬元。雙方約定,在協議簽訂后,郭某若違反約定未按時交付租金,陶某林、陶某有權當即解除協議,同時有權要求郭某按當年度租金的50%賠償經濟損失。
“我們跟郭某要2015年租金的時候,就挺費勁,還是別人代郭某交的,當時說好了當年底終止協議,結果從2016年開始,郭某不但不給租金,還一直占用海域到現在。”陶某向記者介紹。
好話說盡,郭某也不再支付2016年度的租金,無奈之下,陶某林、陶某起訴到法院。
多次執行?他都無動于衷
凌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原告陶某林、陶某與被告郭某簽訂的海域使用權租賃協議,于2016年12月31日予以解除。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將1163.82畝海域使用權(包括附屬物、建筑物)歸還二原告;被告郭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原告陶某林、陶某2016年度租金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
面對法院判決,郭某置之不理。陶某林、陶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凌海市法院依法向郭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郭某在2017年3月13日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之后,凌海市法院又在涉案所在地的看護房上兩次張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郭某限期遷出租賃申請執行人陶某林、陶某的坐落于凌海市建業鎮某村的1163.82畝海參養殖池子。”被執行人郭某對此仍然置若罔聞,無動于衷。
多次執行,郭某的理由有很多種,但是結果就是一個:沒錢,不遷。2018年3月28日,羅罡帶領法院干警再次前往執行,準備強制搬遷。郭某的妻子對搬遷人員阻撓、謾罵,法警欲強行將其帶上警車時,其被親友勸服,不再吵鬧。法院干警當日將看護房所有物品搬出,把鑰匙交給陶某。兩天后,申請執行人前往看護房時,郭某的妻子帶著10余名婦女進行干涉、阻止。陶某再次求助法院。
面臨刑罰?他才認罪和解
法院兩次公告,郭某拒不退出也不搬遷,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凌海市法院經研究決定,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依法將郭某刑事拘留。
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人郭某表示認罪并現場表態:“我愿意積極配合法院,盡快把池子退出來,把錢還上。”?
庭審結束后,執行法官和刑事審判庭法官分別給雙方做調解工作。賠禮道歉、主動協商,在面臨刑罰制裁的強大壓力下,郭某及其家人態度的轉變促成了執行和解。
“這個案件,法院之前已經扣劃了25萬元,庭后,我們又做了幾次調解工作,這次郭某的家屬很配合,四處張羅錢,把陶某林、陶某2016年度海域使用權租金及占用2017年度、2018年度海域使用權損失款的125萬元都給付了,陶某林、陶某和郭某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書。”羅罡向記者介紹。
陶某告訴記者:“法院已經將全部執行款150萬元都給我們了,按照協議,2019年4月20日是將海域使用權及附屬物、建筑物一并歸還給我們的最后期限。希望郭某這次能夠說話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