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月12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與遼寧省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舉行了銀行業糾紛訴調對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儀式上還發布了雙方《關于開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訴調對接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悉,這是繼遼寧省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2018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當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簽訂《關于發揮行業調解優勢推進銀行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后,全省范圍內首家基層法院與遼寧省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并發布“意見”。
《意見》共分六部分二十三條,明確了適用范圍:民商事糾紛符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涉金融機構屬沈河區法院管轄范圍。而訴訟保全的案件、涉解除合同行使優先權等確認之訴的案件、涉臨近保證期間或訴訟時效期間的案件、涉被訴當事人超過4人以上的案件、其他不適于開展訴前調解工作的案件不適用《意見》。
沈河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周全告訴記者,目前有多家省、市、區金融機構在沈河區內落戶,近年來矛盾糾紛多發,案件激增。2018年,沈河區法院受理案件44067件,同比2017年增加了5818件,審判壓力巨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開展訴調對接是從源頭上預防、減少糾紛,意義重大。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程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此次法院與銀行業簽訂合作協議也是落實了最高院關于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也有利于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銀行業市場環境。如沈河區法院試點效果良好,下一步將在全市兩級法院進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