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銀行本是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法院進行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方面提供積極幫助,丹東某銀行卻選擇拒不配合,與被執行人勾連阻礙執行?!胺傻耐啦蝗萏魬穑F盡手段也要兌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必撠熢摪傅纳蜿柺谢使脜^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王可新表示,經請示院領導班子,最終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丹東某銀行罰款30萬元。據了解,這是近年來皇姑區法院對拒絕協助執行義務人首次開出的高額“罰單”。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申請執行人遼寧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丹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判決丹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應給付遼寧某鋼鐵有限公司貨款280余萬元及利息損失。二被告上訴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人向皇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7月30日正式立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告知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但被執行人始終置之不理。經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多家銀行有存款,遂對上述存款采取了凍結措施,并在網上扣劃了一筆31萬元的存款,同時凍結了被執行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禁止其招投標,被執行人仍不積極履行法律義務。1月17日,該院執行法官王可新、周毅前往丹東某銀行對已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進行現場扣劃,銀行以“需要請示”、被“執行人賬戶為農民工保證金賬戶等為由”,從當日上午10時40分一直拖延到15時仍不配合扣劃,還私下通知被執行人的相關人員前往該銀行,被執行人公司多名員工對執行法官進行無理糾纏,阻礙正常執法,當日未能實現扣劃。
丹東某銀行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不但不履行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義務,還擅自勾連被執行人阻礙執行。
上述事件發生后,皇姑區法院院長、執行局長高度重視,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該銀行處以罰款30萬元。1月22日,皇姑區法院領導親自調度此案,派出精兵強將前往丹東市繼續執行扣劃任務,并邀請全國人大代表米忠義現場見證執行。丹東某銀行懾于法律的威嚴,配合該院將已凍結的存款98萬余元扣劃至執行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可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負責該案的執行法官王可新告訴記者,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作為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也應當積極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法律的尊嚴不容挑戰,任何挑戰法律、無視生效裁判的行為終將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