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違法圍海造壩,修建海參圈,強行任意占用海域……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涉環保惡勢力犯罪案件。
自2012年4月以來,李某明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未取得長興島經濟區交流島街道辦事處前哨村海域的海域使用權或經營權,未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且在涉案海域與郝某某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糾集李某文、翟某永、于某臣等人強行實施違法圍海造壩,修建海參圈,強行任意占用涉案海域長達6年之久。在違法圍海造壩期間,李某明、李某文等人以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暴力手段強行施工,搶奪海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團伙。
經法院審理,判處李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對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拘役三個月的刑罰。
宣判后,涉案人員孫某強、孫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違法事實:
2013年至2014年間,長興島經濟區海監大隊為阻止李某明違法圍海造壩,數次將執法車輛橫停在其施工車輛通行的壩上,李某明指使李某文利用施工車輛將執法車輛吊起順到路邊,繼續強行施工,并造成執法車輛損壞。
2015年中秋節前的一天,長興島經濟區海監大隊委派森林消防隊隊員駕駛海監執法車輛來到李某明違法造壩現場,阻止其施工,被告人李某明以暴力手段驅趕,致使執法人員無法在現場執法。
2017年5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辦李某明違法圍海造壩,破壞國家海洋生態環境案件過程中,李某明在國家相關部門明令禁止的情況下,仍繼續違法圍海造壩,目無法紀,頂風作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10月12日15時,李某明指使王某峰駕駛一艘木船,糾集孫某強、孫某等人,采取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等手段,將正在李某明違法修建的壩外海域清理地籠子的5名被害人控制住,將他們及作業用的排子強行拖至堤壩岸邊,并將被害人帶入鐵皮房內,拘禁至當日21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