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不懂法。”12月10日,在接受采訪時,周某對記者說。
發出感嘆的周某是一起拒執案件的被告人。近日,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周某單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據介紹,這也是該院審理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太和區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談德民表示:“心存僥幸是一些抗拒執行被執行人的普遍心理。在反復規勸無效的情況下,必須采取較嚴厲的手段才能讓他們意識到法律的威嚴和神圣不可侵犯。”
庭審現場
合同簽了?給錢時變臉了
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李某和王某系夫妻,在錦州經營一家新能源公司。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朋友介紹,將新能源公司的房屋、場地、變壓器轉讓給了周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錦州某苯板公司,并簽訂《房屋租賃轉讓協議書》和《變壓器轉讓協議》。
沒想到,錦州某苯板公司在給付了房屋和場地的租賃費用之后,就再也不給錢了。
李某告訴記者:“我們簽轉讓協議時都說好了,轉讓費是19萬元,還有游泳池物品的轉讓費1萬元,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可是簽完協議,錦州某苯板公司找種種理由就是不給錢。沒辦法,我們只好到法院起訴了。”
2015年,王某、李某把錦州某苯板公司和周某告上法庭,同年10月30日,太和區法院依法判決錦州某苯板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李某變壓器及游泳池物品款、利息合計21.1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3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申請再審,2017年5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錦州某苯板公司、周某的再審申請。
周某成為被告人
寫了《悔過書》也依然不還錢
2016年5月,王某、李某向太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濱海新區法庭依法向被執行人錦州某苯板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在錦州某苯板公司,當執行干警高鵬云將執行通知書交到周某手中時,周某的態度很明確:“沒錢!”
高鵬云告訴記者:“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里沒有錢,而且被執行人所用的房屋都是租用的,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周某不僅不還錢,對法院的傳喚也置之不理。2016年7月18日下午,執行干警再次來到錦州某苯板公司執行。“法院的車剛進公司大院,看到周某快速跑進一個車間藏起來,我們幾個干警合力圍堵才把周某找到。”高鵬云回憶道。
執行干警正準備將周某帶上警車帶回法院時,公司里的一名女員工突然出來阻撓,撒潑打滾,結果推人不成卻把自己給傷到了,執行干警在照顧傷者的同時,也沒有放棄執行。
在案卷里,記者看到周某書寫的一份《悔過書》,稱對于自己和公司員工在執行過程中的不當言行認識到了錯誤,不應擾亂秩序,干擾正常執法。同時承諾先將2萬元執行款送到法院,余款盡快到位。
可是,寫是寫,做是做,這之后周某又沒影了,更別提還錢了。
2016年8月,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公司的涉案變壓器,但是,竟然有人私自將封條撕了下來。9月27日,法院對周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決定。一直堅稱沒錢的周某在進看守所前清理個人物品時,從身上掏出了2600元錢。
法院第二天就將這第一筆執行款交給了李某夫婦。
即使進了看守所,周某也沒有還錢的意思。執行干警再次查詢公司的銀行流水,發現在執行期間公司一直都有資金進賬,其中有兩筆分別為29萬元、32萬元的資金進賬記錄,但被執行人并沒有主動履行義務。2017年8月30日,太和區法院將周某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定罪、還款一樣都不能少
記者在本案案卷中摘錄下了這樣一組時間: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11月6日,被告人家屬主動替周某給付了全部執行款及逾期利息。
申請人要了幾年沒要來的錢,欲追究其刑責后短短幾天的時間,周某就“麻溜”都給了。
濱海新區法庭副庭長張鳳武告訴記者,在首次執行的時候,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嚴重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執行干警就已明確告知,但被執行人還是拖到最后。
太和區法院刑事判決書上認定:“被告人周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后,被告人周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全部履行給付金額,未造成經濟損失,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系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態度,可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今年以來,太和區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776件,執結752件,執結率達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