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原告劉某在提供勞務時摔傷,因沒有及時得到賠償,將其提供勞務的單位營口市某管理處作為被告訴至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營口市某管理處賠償原告劉某144886.4元,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告為國家機關單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承辦人邢路經多次調查了解到,申請人受傷時曾經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經多次與保險公司協調,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數額全額賠償,經與被執行人協調,訴訟費、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遼寧長安網訊 原告劉某在提供勞務時摔傷,因沒有及時得到賠償,將其提供勞務的單位營口市某管理處作為被告訴至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營口市某管理處賠償原告劉某144886.4元,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告為國家機關單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承辦人邢路經多次調查了解到,申請人受傷時曾經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經多次與保險公司協調,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數額全額賠償,經與被執行人協調,訴訟費、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